大连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是市委统一领导下的全市人才工作及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机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对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进行宏观指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
2、了解和掌握全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情况,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向市委、市政府提出人才工作的政策性建议。
3、研究提出全市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方针、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4、审议并协调落实全市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5、协调、指导全市人才工作有关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与完善工作。
6、对全市人才培养、吸引、使用,以及人才流动、人才激励和人才保障等有关工作进行协调、指导。
7、了解和掌握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状况,统筹专家和特殊津贴人员的选拔、奖励、管理、服务等工作。
8、负责专项重点人才工作的落实。
9、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如下:
1、协调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研究讨论需要由小组集体讨论的事项。受组长委托,也可由副组长召集会议。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2、协调小组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提前通知小组成员。小组成员单位拟提交小组会议讨论的议题,需提前报送协调小组办公室。
3、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经会议召集人同意,可邀请有关方面的负责同志和有关专家学者列席协调小组会议。
4、协调小组会议后,编印会议纪要,报市委有关领导同志,发各成员单位。并根据情况,报上级党委有关部门或下发有关单位。
5、有关部门提交协调小组会议讨论的政策、法规等重要文件,经小组会议讨论并提出修改或处理意见后,由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6、对区市县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有关人才工作的问题和建议,协调小组研究后,商请有关部门办理。
7、建立人才工作研究咨询制度。通过课题研究、理论研讨、方案论证和政策咨询等方式,就人才工作的重大问题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
8、以适当形式交流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的信息,实现人才信息资源共享。
9、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委组织部,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
10、协调小组在各成员单位设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及相关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具体落实协调小组会议议定的有关事项。